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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税务检查案例范文(精选4篇)

 2024-01-29 12:46:04    admin  

纺织企业税务检查案例范文 第1篇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_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协查函(温税一稽协〔2021〕40号 协查编号:、)、现场照片、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互动事项联系单、增值税申报表、公司银行对账单、徐某某个人银行交易明细、询问(调查)笔录、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稽查报告

二、处罚决定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国家_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_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对上述所偷2016年增值税元、城建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处以倍罚款,共计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_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_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_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_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2〕38号

温州市***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41968U)

我局(所)于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12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纺织企业税务检查案例范文 第2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7YBH6XJ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稽罚〔2022〕2号

违法类型 偷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违法事实

1.该公司取得萍乡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元已认证抵扣,以上销售费用实际是母公司购买销售代理服务的支出,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该公司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也未对已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2.该公司取得上海某合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元已认证抵扣,费用已入账。以上的销售费用实际是母公司购买咨询服务的支出,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该公司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也未对已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年该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债券利息费用元,已计入财务账,结转成本并做税前列支。上述利息费用是与该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4.该公司在2018年无票列支财务顾问费用元,未取得发票入账,后续也无法取得发票,该笔费用已计财务账,结转成本并在税前列支,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5.该公司2018年代付集团下属某区域公司人员社保公积金等,计入财务账并结转成本,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6.该公司在2018年列支员工回款奖励300000元,销售奖金139000元,以上奖励该公司未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元

纺织企业税务检查案例范文 第3篇

你单位于2015年9月取得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400152130,发票号码04719190,货物名称:铜带,发票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100254元。你单位于2015年9月28日第0017号记账凭证,记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并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元。

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进行询问,经过如下:2015年9月有一个叫盛某某(电话1835***229)的业务经理上门来推销铜带,盛某某自称是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林某某和盛某某面谈价格后约定口头采购合同。盛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用卡车送货上门到你单位,运费由盛某某承担。货物验收合格后入库。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盛长城通过快递邮寄到你单位。货款是你单位于2015年9月30日全额直接汇到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账号:11021***17363)。林某某称铜带是做钮扣用的原材料,经加工后直接销售给客户的。双方做了这一笔生意后,后来一直没有发生过买卖业务,也从来没有联系过。

根据国家_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 证实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经对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账面检查显示,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一致,入库手续齐全;且没有证据表明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在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有资金回流的现象。根据《国家_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_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认定你单位收受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虚_的行为。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_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九条,《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_关于纳税人善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关于纳税人善于取得虚_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你单位少缴所属2015年9月增值税元。

根据《_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所属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纺织企业税务检查案例范文 第4篇

国家_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二稽处〔2022〕16号

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887K。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21年6月2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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